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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兴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登记意向受让方操作规则(试行)

                                      博兴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登记意向受让方操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在博兴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农交中心”)项目流转信息公开发布后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和资格确认行为,根据《博兴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农交中心进行农村产权的登记受让意向活动,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农交中心网站上公告的经纪会员名单中自主选择经纪会员,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关系。

第四条 产权转出信息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到农交中心网站查阅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五条 如有受托经纪会员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委托经纪会员填写《农村产权意向受让申请书》主要包括意向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受让标的、相关交易承诺、受托经纪会员核实意见等内容。

第六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公告发布期限内递交《农村产权意向受让申请书》(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的无需递交)及相关附件材料,同意产权转出公告载明的所有内容和交易条件,并承诺遵守农交中心交易规则。

第七条 意向受让方对《农村产权意向受让申请书》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意向受让方有委托经纪会员的,经纪会员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

第九条 农交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农村产权意向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进行齐全性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受理登记。

第十条 农交中心应当按照产权转出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登记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应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意向受让方是否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以及遵守交易规则作出承诺;

(二)是否委托经纪会员进行交易,经纪会员是否对材料进行核实,核实意见是否明确具体;

(三)意向受让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产权转出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及解释说明的相关要求,如限制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本村村民的提供身份认证承诺书;

(四)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是否已依法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或批准程序;

(五)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信证明文件是否符合产权转出公告的要求。

未经信息公告发布的受让方资格条件,不作为确认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的依据。

第十一条 如需转出方确认意向受让方资格,则农交中心应及时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告知转出方,转出方在收到农交中心的登记情况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对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存有异议,应当在意见中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转出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应按照产权转出公告的要求,向农交中心交纳交易保证金和风险保障金、风险保障金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文书费)(以到达农交中心指定账户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博兴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