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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兴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产权交易鉴证操作规则(试行)

                         博兴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产权交易鉴证操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在博兴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农交中心”)出具产权交易鉴证的行为,根据《博兴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产权交易鉴证,是指农交中心为产权交易双方出具的证明产权交易行为履行农交中心相关程序后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

第三条 产权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经农交中心审核通过,且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合同价款交付至农交中心产权交易合同价款结算账户,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农交中心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鉴证,并通知交易双方及其受托经纪会员领取。

第四条 产权交易合同需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生效的,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农交中心应当根据批准情况出具产权交易鉴证。

第五条 产权交易鉴证应当载明如下事项:项目编号、签约日期、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标的全称、交易方式、成交金额、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备注等内容。

第六条 产权交易双方凭农村产权交易鉴证办理标的交割、权证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七条 产权交易鉴证使用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或涂改无效。

第八条 产权交易鉴证加盖农交中心业务印章方为有效。

第九条 产权交易鉴证出具后,相关方提出产权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存在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规、提交虚假材料等违法、违规情形,经农交中心核实后,农交中心应当撤销该项目的产权交易鉴证并予以公示。

第十条 农交中心不得对交易项目重复出具产权交易鉴证。

第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博兴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