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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试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9月17日,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省政府办公厅于近日印发《山东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省试点工作,实现所有涉农村(居)全覆盖,并确保全省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清产核资,2020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均比中央要求提前一年完成任务。
  根据《方案》,我省将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对乡镇(街道)、村(居)、组农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经营性、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等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及现金、债权债务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其资产也要纳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范围,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登记。明确产权归属,将集体资产确权到乡镇(街道)、村(居)、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对于政府拨款、减免税费、扶贫投入等形成的资产,要把所有权确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同时,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成员公示。
  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确定,《方案》指出要以村(组)为单位,在全面摸清人员底数、群众诉求的基础上,制订切实可行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协商确认后进行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再组织实施。推广成员身份确认“研判建议、沟通反馈、实名票决、落空追认”4项机制,做到应确尽确。此外,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成员身份和集体资产份额。
  《方案》指出,对经营性资产要着力推进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在全面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经营性资产和纳入改革范围内的其他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其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集体股的设立与否及所占比例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成员股可以仅设置人口股,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分别设置人口股和农龄股(劳龄股);有条件且需要的地方也可以设置扶贫股、独生子女奖励股等。提倡实行股权静态管理,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股权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要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特有的社区性,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此外,要稳慎探索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范围、条件和程序,现阶段只能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同时要防止出现持有份额较大股东。
  为进一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方案》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市场化方式盘活运营集体资产,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也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托管、联营、股份合作等方式,由其他主体经营或与其他主体联合经营。支持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生产性服务。积极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开发“四荒”等集体资源,发展多种形式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同时,我省将每年选择一批集体收入3万元以下的村,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力争到2020年年底基本消除集体经济“空壳村”,集体经济收入3万元以下的村实现收入翻番。
  此外,我省还将开发建设全省统一的农村集体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对集体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推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逐步实现与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并网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