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博兴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加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竞争秩序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4]71号文件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24号)第四条第六项以及《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农村产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项目为交易服务费。
交易服务费指产权交易中心为出、受让方提供项目审核登记、项目推介、洽谈撮合、受让登记、交易组织、资金结算等交易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其中交易服务费包括协议交易服务费和竞价交易服务费。
协议交易服务费是指在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时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竞价交易服务费是指通过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拍卖、网络竞价等方式)进行交易,转让方和受让方在交易完成时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第二条 协议交易服务费采取双向收费。以产权交易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向成交的出、受让方双向收取,具体标准如下:
成交金额(人民币万元) |
差额计费率(%) |
10(含)以下 |
1.0 |
10至100(含) |
0.8 |
100至1000(含) |
0.6 |
1000以上 |
0.5 |
例如:成交金额为6000万元,服务收费额如下: 10万元×1.0%=0.1万元 (100-10)万元×0.8%=0.72万元 (1000-100) ×0.6%=5.4万元 (6000-1000)×0.5%=25万元 合计收费=0.1+0.72+5.4+25=31.22(万元) |
注:
1、每笔交易最低收费标准为200元。
2、转出方为农户个人或者村集体,免收该项费用。
3、协议交易服务费应在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支付。
第三条 竞价服务费采取双向收费。以产权交易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向成交的出、受让方双向收取,具体标准如下:
成交金额(人民币万元) |
计费率(%) |
100(含)以下 |
1.5 |
100至500(含) |
1.2 |
500至1000(含) |
1 |
1000至5000(含) |
0.8 |
5000至10000(含) |
0.5 |
10000以上 |
0.25 |
注:
1、每笔交易最低收费标准为500元。
2、转出方为农户个人或者村集体,免收该项费用。
第四条 交易服务费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
第五条 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必要费用,应由涉及该费用的相关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 交易服务费的支付可以从交易保证金中支付,也可另行支付。
第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博兴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所有。
第八条 本收费标准经公示无异议后试行,并报博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