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滨州高新区社会事务局:
现将《滨州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滨州市司法局 滨州市民政局
2022年5月13日
《滨州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命名以及动态管理,发挥其在法治乡村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以及《“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滨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是对民主法治建设成绩突出的行政村(社区)授予的荣誉称号。本办法所指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包括“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和“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滨州市范围内下列村(社区):
经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推荐,申报全市、全省或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
已获得全市、全省或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的。
第四条 市司法局、市民政局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协同有关部门,抓好全市范围内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申报、命名以及动态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司法局牵头。
第五条 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统一负责本辖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申报、命名以及动态管理工作。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按照一村(社区)一档标准,建立包括申报命名、日常检查、投诉举报、整改复评等情况的动态管理档案。对于工作中发现并查证属实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司法局书面报告,由市司法局会同市民政局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 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制定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标准,并按照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管理原则,对全市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实行动态监管。同时,根据省级、国家级创建标准,组织开展相应创建活动及申报命名工作。
第七条 市司法局、市民政局负责命名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同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组织全省、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推荐工作。
第八条 申报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应达到相应层级创建标准,并没有不得申报的情形。其中,申报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一般应是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一般应是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第九条 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命名分为自评申报、审查推荐、审核推荐三个步骤。
1.自评申报。按照本办法和相应创建标准,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街道)司法所组织指导下开展自评,填写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自评表、审批表等申报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送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
2.审查推荐。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本级民政部门逐一对本辖区申报的村(社区)进行书面审查、实地核实,并经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公示等环节,确定最终推荐名单,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司法局。
3.审核推荐。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对各县(市、区)推荐名单进行审定。对于申报市级荣誉称号的村(社区),经审查符合相应创建条件的,在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命名,颁发奖牌、证书。对于申报省级、国家级荣誉称号的村(社区),按照有关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
第十条 市司法局、市民政局每年定期组织一次“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复评,或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组织全省、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复评,重新复核审查其是否符合相应创建条件,并作出复评决定或提出复评建议。
1.复评决定和建议一般包括:保留、重新命名、撤销、注销。在保留前提下,可以同时适用暂时冻结。
2.复评应当采取实地检查、书面审核、社会调查、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媒体公示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经过复评,符合相应创建标准、无撤销荣誉称号情形的,予以保留或重新命名;不符合相应创建标准或有撤销荣誉称号情形的,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 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荣誉称号。
1.村级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村级组织成员受过刑事处罚、党纪处分,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等问题的。
3.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事件、严重刑事犯罪案、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公共安全事件以及发生涉黑涉恶涉邪教案件、 存在“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4.发生集体上访事件、越级上访事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5.发现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荣誉称号的。
6.其他与创建标准不符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三条 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仅因名称变更、行政区划调整出现变化的,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村(社区)变更名称的,予以重新命名。
(二)村(社区)合并或拆分的,予以保留、重新命名或注销。村(社区)名称是否变更不作为保留或注销的依据。其中,所辖范围未发生较大变化的,予以保留、重新命名;所辖范围发生较大变化的,予以注销。
(三)村(社区)整体征迁、重建的,在征迁、重建期间暂时冻结其荣誉称号,待重建完成后再进行复评。
(四)村(社区)调整到其他县(市、区)的,复评工作由现所属地负责。
第十四条 被重新命名、撤销、注销或暂时冻结市级荣誉称号的村(社区),同时具有省级、国家级荣誉称号的,市司法局、市民政局逐级上报原命名机关,建议予以重新命名、撤销、注销或暂时冻结。
第十五条 对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复评分为自查自评、初核审查、复核审查三个步骤。
1.自查自评。按照本办法和相应的创建标准,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在乡镇(街道)司法所组织指导下,于每年 9 月底前开展一次自查自评,并将自查自评情况报送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
2.初核审查。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本级民政部门逐一对本辖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情况进行审查、检查,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并做好督促、指导和整改验收工作,于每年 11 月底前向市司法局报送复评建议名单和初核工作报告。
3.复核审查。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对复评建议名单进行书面或实地复核,并可根据复核情况向县(市、区)提出整改建议或指定办理,于每年 12 月底前作出复评决定或将复评建议名单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告重新复核的“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名单,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复核审查工作报告。实地复核采取随机抽取和指定复核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全省、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抽取比例不低于15%。
第十六条 被撤销、注销、暂时冻结荣誉称号的村(社区),于作出复评决定或征迁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收回、保存其奖牌、证书,并逐级上报原命名机关,该村(社区)不得或暂时不得对外使用原命名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在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复评中,受到限期整改处理的,自整改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报上一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被撤销荣誉称号的,经创建达到相应标准,二年后可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 对在申报、复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严重不实行为的村(社区)、镇(街道)、县(市、区),二年内不得参与推荐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第十九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申报、命名以及动态管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并报送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属开发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申报、命名以及动态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