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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博兴县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有效期至2024年)

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垂直管理单位:

《博兴县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博兴县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博兴县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理顺土地管理体制,保障建设用地供应,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博兴县城规划区国家建设统一征地暂行规定》(博政发〔2001〕60号)和《博兴县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实施办法》(博政发〔2003〕4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县国土资源局代表县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对全县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储备、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的五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必须依法向县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根据职责、权限和程序,代表县政府负责征地的审查报批和具体实施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审查报批和具体实施征地工作。

第三条 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公安、国土、发改、建设、环保、物价、房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博兴县统一征地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县统一征地工作的领导,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全县征地工作,决定统一征地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统一征地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博兴县统一征地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博兴县统一征地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统一征地工作。

第四条 在县财政局设立土地资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土地出让金、征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和管理,以保证资金封闭运行。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被用地单位私自协商征地事宜。凡未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或擅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等违法用地行为的,发展和改革部门不予立项(核准或备案),建设部门不予放线,房管部门不予发放房产证。

第六条 县国土资源局本着增加土地储备、盘活存量、控制增量、有保有压的原则,优先保证全县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第二章 统一征地

第七条 统一征地的程序。

(一)在县城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用地单位必须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由县国土资源局提出预审意见,报县统一征地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再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逐级报批。

(二)在县城规划区外的建设用地,经所在镇政府审核后,用地单位必须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由县国土资源局提出预审意见,报县统一征地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再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逐级报批。

第八条 县政府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有关村集体和个人要积极配合政府做好征地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征地工作的实施。有关镇政府要积极做好配合,协调做好被征地村的补偿安置工作。

第九条 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被征地所在镇政府与被征地村四方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由县土地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征地补偿协议拨付征地补偿费。

第十条 征用土地严格按照《博兴县征地补偿暂行规定》的标准和渠道进行补偿,被征地村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和提出其他额外要求,并有义务积极协助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报批手续。

第三章 统一储备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是指县政府对依法征收、收回、收购的土地进行储备,以备向社会供应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具体由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存量建设用地和拟占用的土地进行储备,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保证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求。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选址应优先使用储备土地,县城规划区内未纳入储备的土地,原则上不安排供地。

第十四条 建立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申报制度。各单位的闲置土地,或因企业兼并、分立、改组、破产、入股等土地使用权发生变更的土地以及因出租、联营、联建、转让等需要进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的土地,必须向县国土资源局申报。

第十五条 存量建设用地进入土地二级市场必须严格按照《博兴县存量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为确保土地储备资金来源,根据储备计划,县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纳入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用于土地储备。

第四章 统一供地

第十七条 根据土地用途和性质的不同,县国土资源局在供地方式及供地价格上,加以区别对待。

划拨土地的供地价格是指征收(收回)土地的成本费用,包括土地征收(拆迁)补偿费用和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其他有关费税。

出让土地的供地价格即土地出让金,包括政府收益和征收(收回)土地的成本费用。

第十八条 对国家机关办公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划拨方式供地价格限定在每亩8万元以上。

第十九条 对商业、旅游、娱乐及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供地价格在不低于地块基准地价的基础上,采用招拍挂的出让方式确定。

第二十条 工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供地价格在不低于最低限价的基础上,采用招拍挂的出让方式确定。

县城规划区内的最低限价不低于该区域基准地价的70%,兴福、陈户两个中心镇的最低限价为每亩6.6万元,其余镇的最低限价为每亩6.4万元。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县统一征地管理委员会对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度、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环境影响、规划选址以及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确定项目供地面积,确保集约利用土地。

(一)按项目投资额每亩100万元的标准核定供地面积。在县开发区内,固定资产投资额小于5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二)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一般不低于0.6、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地率不高于15%、厂前区用地比率不高于7%。

(三)对投资额大、用地量大、周期长的项目,实行规划控制,分期供地。

第二十二条 土地出让金和征地补偿费等费用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征收,全额上缴县土地资金管理中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非法转让土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5-20%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符合收回、收购条件,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交还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大中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和国家另有规定的用地项目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