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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滨州市权益类产权要素交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城乡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海洋发展渔业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4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鲁政字〔2020〕251号)、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滨政字〔2021〕3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产权要素交易行为,充分发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作用,鼓励和引导各类产权要素类项目进场流转交易,促进生产要素在市场自由流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权益类产权要素交易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纳入《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和《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 年版)》范围内的权益类产权要素项目应做到“应进必进”。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农村集体产权、林权、水权、用能权、海洋资源等项目类别。

二、权益类产权要素项目进场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交易项目权属清晰;参与主体具有交易的真实意愿;交易双方应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类产权要素项目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设规划等有关规定。

三、全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为各类权益类产权要素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现场见证、出具成交确认书(或交易见证书)、发布成交公告、协助办理资金结算手续等服务。

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权益类产权要素交易项目不收取任何交易服务费。

四、各行政监督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提高权益类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重大意义,积极依法完善权益类产权要素项目确权登记、管理办法制定、项目进场推进等工作,夯实交易前基础,强化交易后履约管理,积极引导、鼓励各权益类产权要素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各行政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权益类产权要素交易工作顺利开展。

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滨州市城乡水务局

滨州市农业农村局 滨州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