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博兴县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网

用户登录 注册
管理员登录

服务热线

15854319864

扫码立即沟通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易公告

>

通知公告

>

正文

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分局: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 2 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1〕219 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临时用地审批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

(一)审批权限划分。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沾化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受理临时用地申请和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市辖区(滨城区、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临时用地,由滨城区自然资源局和对应市属各分局受理并初审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

(二)县(市、区)局、市局各分局职责。

1.负责受理临时用地申请。

2.负责勘察现场和初审工作,组织相关科室审查以下内容:申请是否符合临时用地申请条件;选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标准;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临时用地界址、权属是否清楚;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是否准确;是否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补偿到位;土地复垦方案是否符合土地复垦的有关规定。

3.对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报市局审批的,报批所需材料组卷后制作成电子文档,通过一站式平台上报市局,并按照补正意见进行补正,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4.负责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

5.负责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按照土地复垦报告表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并在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土地复垦等信息;负责临时用地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复垦验收工作;负责复垦费的收取和返还等工作。

6.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纸质材料装订成册、存档。

(三)市局相关科室职责。

1.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科:负责受理电子报件并推送市局相关科室并联审查;负责通过会签单汇总会审科室意见,提出办理意见,经分管局长、局长审签后,出具批复文件;按有关部门要求,在“滨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布相关许可信息,同时,负责督导、组织县(市、区)局和分局开展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的事中事后监管和临时用地许可信息公示等相关工作。

2.耕地保护监督科:负责审查临时用地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质量等别等情况,负责审查临时用地占用耕地进出平衡落实情况,负责审查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中补偿费用等相关情况及补偿到位情况;对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情况进行备案,对审查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3.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负责审查临时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及相关事项,对审查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4.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负责审查临时用地权属来源,对审查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5.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负责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及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中涉及复垦相关内容,指导和督促县(市、区)局、市局各分局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对审查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6.国土空间规划科:负责审查临时用地是否压占生态保护红线,对审查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7.城乡规划工程管理科: 负责对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项目控规符合性进行审查,对审查事项提出审查意见(市城区范围内由其与市国土空间规划院、高新区分局划片负责)。

8.地质矿产管理科:负责审查因探矿需要临时用地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因地质勘查项目需要临时用地的项目批复文件等情况,对审查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9.林草资源和湿地保护监督科:负责审查使用林地许可、占用湿地等情况,对审查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10.市自然资源执法支队:负责滨城区、开发区和高新区范围内不符合临时用地条件且已开工建设用地的查处,督促指导其他县(市、区)对违法用地的查处,对审查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二、工作流程

(一)申请。临时用地申请人向县(市、区)局、市局各分局提出临时用地申请。

(二)初审。县(市、区)局、市局各分局牵头科室按照要求组织临时用地报批需要的相关材料,并组织相关科室初审会签,对符合临时用地审批要求且需要市局审批的,通过一站式平台提报市局;符合临时用地审批要求且不需要市局审批的,由相关县(市、区)局出具批复文件,归档。

(三)补正。市局会审科室对报件提出补正意见的,县(市、区)局、市局各分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并出具补正说明连同相关材料上传至一站式平台,由会审科室根据补正说明重新审查。3个工作日内未完成补正的,按撤件处理。

(四)批复。审查通过后,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科汇总各会审科室意见后提出办理意见,经分管局长、局长审签后,出具批复文件。

(五)归档。取得批复文件后,县(市、区)局、市局各分局负责归档。

三、相关要求

(一)严格临时用地审批管理。要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严格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选址要求和使用期限,严格临时用地审批和管理,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使用后复垦难度较大的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规定。严禁未取得临时用地批复先行动工,严禁通过审批和备案临时用地的方式掩盖违法用地、违法采矿行为。不得擅自扩大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不得通过续期、延期或重新办理等方式变相延长临时用地期限。

(二)严格临时用地监督管理。县(市、区)局、市局各分局要加强对临时用地使用的监督检查和备案管理工作,未按要求备案的,在卫片执法检查等管理工作中不予认可,未经审批或超过批准面积使用土地的,改变临时用地用途、性质和位置的, 要及时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要依法查处;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拒不及时复垦并恢复原状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严格落实土地复垦义务。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要建立巡查检查机制,加强对使用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和实施土地复垦工程的监督管理。使用人不能复垦的,或者复垦后验收不合格的,由县(市、区)局、市局各分局督促其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县(市、区)局、市局各分局使用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代为组织复垦,不足部分由临时用地使用人补充缴纳。临时用地复垦后,经县(市、区)局、市局各分局组织农业等相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剩余的预存土地复垦费部分应予退还。临时用地使用人存在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情形的,县(市、区)局、市局各分局不得再次批准其临时用地申请。按年度统计,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范围内的临时用地,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暂停审批新的临时用地,视整改情况恢复审批。

附件:1.临时用地申请材料明白纸

2.关于XX 县(市、区)临时用地复垦情况的说明

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