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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6号),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人口和劳动力要素合理顺畅有序流动,为现代化富强滨州建设提供充分人力资源保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调整放开城镇落户政策

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凡在我市城镇居住或就业的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可自主选择落户,取消其他前置条件和附加限制。

(一)居住落户

1.合法产权房屋落户。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人员,或所持购房合同已网签备案且房屋已实际交付的人员,可申请本人及其近亲属落户。2.租房落户。在城镇租住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的人员,区别不同情形,可在租赁房屋处或租赁房屋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落户。

(二)就业落户。凡已在我市城镇就业(录聘用、务工、经商等)人员,均可在就业地登记城镇户口。

(三)投靠落户。被投靠人在城镇有户口登记,投靠人可凭夫妻、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投靠落户。

(四)人才落户。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各类人才,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技能等级的人员,国内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国(境)外留学的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的在校生,以上非本市户籍人员凡有意来滨创业就业发展,均可在我市登记城镇户口。

(五)城镇落户方式。符合落户条件人员,应依次按照在合法稳定住所、近亲属家庭户、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申请落户。根据需要设立社区集体户,方便人员落户。户口登记在集体户且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依申请为其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市公安局负责)

二、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

(一)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城镇人员返乡入乡到农村就业创业,区别不同情形,可在原籍或就业创业地落户。

(二)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活基础的进城落户人员回原籍经常居住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

(三)被投靠人在农村具有户籍登记,投靠人在农村经常居住生活,可以申请办理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市公安局负责)

三、提升人口服务管理水平

以公安提供的户籍数据为基础和前提,持续丰富优化医保社保、婚姻登记、卫生健康、住房保障等信息,进一步完善滨州市人口基础信息库,依托市大数据管理服务平台为各级各部门提供数据共享服务,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服务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依托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建设,创新“一次办好”服务模式,实施流程再造,深度

融合线上、线下办理,推出更多“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举措,为群众办事增加便利。(市公安局、市大数据局负责)

四、强化落户权益保障

(一)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突出保基本、保重点,加大城镇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力度,提高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满足人口增长服务需求的能力,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全面落实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逐步扩大居住证应用范围,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发放居住证,为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提供基础保障。(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二)保障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改革,全面完成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维护进城落户人员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加快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科学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登记备案制度,加快农村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与户籍登记脱钩。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流转相关权益,探索建立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退出农户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集体资产股权的具体办法。(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

五、加强组织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改革方案,制定完善具体可行的政策,实现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互衔接、整体推进。加强跟踪评估,及时掌握人口增量及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落实解决方案。落实“人地钱”挂钩机制,为城镇聚集人口提供基本保障。做好宣传引导,准确解读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精神和内涵,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9日